关于中国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路径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按目前规定的障碍是:一、10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上市的目的,用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股东股权或增发股份的,适用10号文的规定,须报证监会审批;二是10号文11条关于关联关购的规定。
关于上述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只要不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就可以避免复杂的审批手续,这有许多的规避办法,比如找战略投资者、找过桥资金,作成交易期权等等。当然作成纯粹的境外公司,不由境内公司或自然人持股会更好。
关于关联并购的问题,10号文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审批。而且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但2008年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公司增资,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运营。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应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外资比例是否达到25%。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但股份公司中方转让股权的,必须以持有该部分股权1年以上。
这是商务部对10号文中关联并购的解释,按这个解释,实际上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进行了限制。而且如果一个中国境内企业股东在境外通过一个公司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就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实现对境内公司的控股,然后在境外上市。
而且商务部的指引手册并没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十号文生效之前设立的,“不论外方是原股东还是新进股东”。老股东可以理解为设立时的发起股东,也可以理解为增资前的股东,新进可以理解为设立后进入的股东,也可以讲是10号文颁布后进入的股东,但这样解释比较牵强,应该理解为非发起时的股东,不能以10号文发布的时间界定。
所以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现在的内资企业,通过引入一家外资股东变成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境内股东再入股境外公司,再收购境内公司,从而实现境外公司控股境内公司,利用境外公司上市。图示如下:
步骤一:
A 公司 |
境内
甲公司(内资) |
张总 |
李总 |
B公司 |
步骤二:方式1: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投资甲公司
A 公司 |
B公司 |
甲公司(内资) |
张总 |
李总 |
步骤二:方式2:境外公司A直接投资甲公司
A 公司 |
境内
甲公司(内资) |
张总 |
李总 |
B公司 |
步骤二:方式3:甲公司和B公司合并
A 公司 |
境内
甲公司(内资) |
张总 |
李总 |
B公司 |
步骤三:考虑到外汇结汇问题,以方式二为例
张总、李总入股境外公司
A 公司 |
境内
甲公司(内资) |
张总 |
李总 |
B公司 |
步骤四:A公司向甲公司增资达到的,达到控股,境外上市。
A 公司 |
境内
甲公司(内资) |
张总 |
李总 |
上市的理解结构一般为:张、李对境外公司的控制是隐性的。
张总 |
李总 |
其他或公众 |
A 公司 |
境内
甲公司(内资) |
张总 |
李总 |
注:由于只是示意图,海外上市的结构和张、李控制海外公司的交易结构未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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